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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规定

 

借阅违章处罚规定

一、借书证使用违章处罚
  (1)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,一经发现将暂扣借书证两星期,并对双方各罚款5元。情节严重者,给予停止借阅书刊二个月的处罚。
  (2)偷窃他人借书证使用者,一经发现,除责令作出检查及通报有关单位处理外,并处以50元罚款。
  (3)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,应交还借书证。如无法交还借书证,将给予罚款5元处理。

二、借阅文献违章处罚
  (一)外借文献超期罚款
  读者外借文献应按期归还,超期未还者暂停借阅,每册按0.2元/天处以超期罚款。
  (二)遗失文献赔偿
  1.丢失文献,可购同版正版或更新版本新文献抵赔,并缴纳加工费10元/册。
  2.无新文献抵赔的,按以下标准赔偿。
  (1)文学类文献,按原价2倍赔偿。
  (2)非文学类文献,1985年以前(含1985年)出版的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85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的4倍赔偿。
  (3)多卷图书无分册标价的,按全套总价的平均价计原价;合订本期刊按该合订本各分册累计价格加上10元计原价;无价格标识的文献参照市场价折算,由图书馆资源建设部核定。
  3.读者在赔款后一个月之内找回原文献的,可持原收据办理退款手续。
  (三)污损文献处理
  1.损坏文献,如撕页、涂写、污损等,若能继续流通的,视情况按原价的20%~100%罚款; 若不能继续流通的,则参照遗失文献赔偿规定处理。
  2.污损、撕毁文献上所贴条形码,每条罚款2元。
  (四)偷窃书刊
  凡偷窃书刊等公物者,除责令写出检查,通报其所在单位处理外,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。
  1.以偷窃书刊原价10倍处罚,不足80元的罚80元。
  2.偷换书芯、拆除文献内磁性材料等以偷窃论处。

三、本规则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原《江西农业大学图书馆借阅违章处罚规则》(赣农大办[2007]28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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